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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涉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专用凭据》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10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8-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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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青岛):

       2001年,省局下发了《关于同意启用“涉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专用凭据”的批复》(鲁地税函[2001]95号),同意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启用《涉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专用凭据》(目前发票系统中为《山东省企业类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专用凭据》,以下简称《专用凭据》),以解决企业内部结算问题,并要求严格界定《专用凭据》的使用范围,避免与发票、财政收据混用,同时不得强制使用,也不得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济南市启用《专用凭据》后,其他部分市也相应启用了该种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即企业非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票据不属于发票管理的范畴;同时《专用凭据》的使用范围没有明确界定,纳税人使用过程中很不规范,一定程度上存在与财政收据混用的情况;另外由于不能对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也不利于加强对《专用凭据》的管理。鉴于上述问题的存在,省局决定停止使用《专用凭据》。纳税人尚未使用完毕以及税务机关尚未出售的《专用凭据》,由各市地税局负责于7月20日前全部收缴销毁。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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