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税收法规 - 资源税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12-12
【打印】【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 、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