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 )(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股权投资损失的处理
企业在《补充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并已按规定结转5年但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企业将该股权投资损失余额在2007年度所得税申报时一次性扣除。
二、关于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1、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在2007年度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冲减管理费用的部分,准予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调减部分填入“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五)—其他纳税调减项目(应付福利费调减),调减金额计入累计职工福利费余额,纳入台帐管理。
2、企业已在以前年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增的应付福利费,由企业提供证明材料,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确认后,准予企业调减累计职工福利费余额。
3、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职工福利费余额使用管理台帐》,加强对职工福利费余额及其使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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