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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8]19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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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就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职工个人按《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琼办发[2008]3号)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超过琼办发[2008]3号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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