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
l、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作了全面阐述。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一样,都是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发展民营经济,对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我区社会生产力,增强发展后劲,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快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破除一切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障碍和政策制约,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
2、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把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并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工作重点,努力营造民营经济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权益上有保障的良好发展氛围,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竞相发展、平等竞争的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放宽市场准入
3、放宽投资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投资领域和所有对外资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都可以进入。民间资本投资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非限制类项目,不需要政府审批。
开放基础设施的投资领域。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道路、站场、港口、垃圾及污水处理、园林绿化以及企业铁路专线、地方铁路支线、辖区内城际铁路线等城市设施,民间资本可通过投标取得建设或经营权。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高科技领域及优势传统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现代服务业和出口加工业等。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发展现代服务业。民间资本可出资参股组建投资公司及风险投资机构。允许民间资本按有关规定采取股份制等形式创办金融机构,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电信、教育、卫生、旅游、社会中介、文化娱乐及全民体育健身等社会事业。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通过向民间资本出售国有企业产权等形式,形成国有资本退出的新通道。
鼓励民间资本收购地方铁路、交通设施、城市设施的经营权。对政府投资建成运营并有收益的地方铁路、公路、城市设施等,将其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拍卖,加快资金回收投入新项目建设。
4、放宽注册登记。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实行分期缴付。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的,允许其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以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凡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放宽到5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受限制,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简化前置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自治区不再设立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项目必须向社会挂牌公示。对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涉及前置审批的,除重污染项目外,可先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1年的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按前置审批的规定申办相关手续。
三、对鼓励类产业和领域给予扶持
5、支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及社会人员投资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包括民营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采用股份制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可用不低于科技成果人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成果完成者。转制为民营企业的科研院所,可从1992年以来的净资产中划出15%作为股份,奖励给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鼓励民营企业申报科研项目。对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经费资助的项目,企业所在市也应视本级财力状况给予资金支持。经自治区科技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其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3%以上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20%以上的,专利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销售总收入60%以上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民营企业出资创建或与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建设的工业性试验基地、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农产品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经国家或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除可获得国家、自治区的资金支持外,由企业所在市按国家或自治区对该项目支持资金的比例,对项目资金缺口部分予以支持。
6、支持发展优势传统制造业。积极引导区内外民间资本购并国有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提升我区传统产业。自治区每年将增加安排再就业资金,用于民营企业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岗位、就业服务、技能与创业培训等补贴。
7、鼓励民营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储运、营销和大型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各级政府安排的涉农扶持资金要进一步整合和集中使用,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民营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等。不管哪种所有制和经营形式的龙头企业,只要能带动农户,与农民建立起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给农民带来实惠,都要给予同等支持。
引导农产品加工民营企业向科工贸一体化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鼓励发展各类民营经销农产品的专业合作社、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进一步改善农产品流通环境,在全国农产品绿色通道尚未建成以前,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非重点县贫困村建立原料生产(或加工)基地,以及直接带动贫困农户发展农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发给区域性农产品运输绿色通行证。
8、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凡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的流通型民营企业,以及进入各类园区、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均可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鼓励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深加工产品扩大出口。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进入出口加工贸易区。民营企业在出口退税、产品认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参加国内外展销洽谈活动的摊位分配上,与其它出口企业享有同等待遇。外贸发展基金要向促进农产品出口倾斜。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资办厂和参与国际工程承包。
9、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从2004 年7月起,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广西名牌产品的企业和国家免检的产品,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30万元奖励。所在市人民政府分别再给予不低于上述奖额50%的奖励。
10、鼓励和扶持特殊群体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及相关税项。
四、在财税、信贷、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11、加强财税的扶持力度。坚决贯彻公共财政和国民待遇原则,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经济发展资金和税收政策,在扶持对象上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支持条件的都一视同仁。自治区每年安排扶持中小(民营)企业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等。各市财政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上述项目的建设。积极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国家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药现代化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资金、科技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对新办属于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民营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科研机构转制为民营企业的科研院所,从其转制之日起,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执行。
12、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多元化、多形式的信用担保体系。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每年用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担保额度,应占当年担保总额的5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股份制或会员制等形式的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积极探索企业间自愿组织互助基金会等互保联保形式。对纳入全国中小企业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3、对民营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根据民营企业成长特点,建立健全适合民营企业的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完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发新的信贷品种,积极为民营企业服务。允许民营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等作抵(质)押取得贷款;允许民营企业以专利、商标等工业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民营企业购买或兼并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和资金融通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银行抵押贷款。
14、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加快培育产权交易市场,积极利用区外产权交易市场,为我区企业资产重组和招商引资开辟常设的、有效的交易平台。
15、在建设用地(用海)方面给予支持。对民间资本投资工业、采矿业、水产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用地(用海),实行与其他投资主体相同的政策。凡进入我区规划管理的各类园区的民营企业,以租赁方式用地的,实行自治区公示的最高限价;符合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范围内给予地价优惠。民营企业从事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的,其用地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获得。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
民营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按自治区、市管理权限调剂安排。在征地拆迁方面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民营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涉及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标准收取。
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以及建设非盈利性的科研、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院等公益性机构,按国家规定实行划拨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按自愿、依法的原则,允许以其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兴办企业,联合办校;允许以出租为目的建厂房、教学楼和外来员工宿舍及学生公寓等。
五、不断提高民营企业的素质
16、引导民营企业坚持体制创新、科技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断提高竞争力。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及时规范登记为私营企业;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为公司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推动民营企业向以产权为纽带、实行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方向发展。建立完善人才、成果和专利信息网络,为民营企业提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的服务平合。引导民营企业发展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其他企业间的联合协作,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不断拓展市场。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标准化的质量基础工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广泛推行ISO一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条件的企业推行 ISO一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CMM、CE、FDA、UL、COS等国际标准认证。帮助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提供科技信息咨询和理财经验。
17、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民营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和知识更新培训。定期组织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学习宪法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口生、劳动工资、社会保障、资源环保、产品质量、财政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库”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信息库建设。积极引导民营企业恪守诚信原则,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树立遵纪守法、服务社会的良好形象。
六、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和氛围
18、优化政务环境。自治区成立民营经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各级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下移,以服务公示和限时办结为突破口,保证领导力量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政策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地推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重大项目招投标必须向社会公示。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按照“一家受理、全程负责、协调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实行首办部门负责制。公安、外事部门对民营企业出国(境)从事商务活动,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出国指导、办理证照等服务。
修改、废止或调整现行各种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全面清理对各类企业的收费、年检等事项。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自治区部门不得再设收费项目。进一步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凡目录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有权拒交。
制定和规范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城管等市场执法行为准则,严格职业准入条件。自治区投资投诉中心,负责受理侵害各类企业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对重大投资项目涉及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典型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介入,坚决查处破坏我区投资环境的案件和违规人员,实行限时反馈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投资投诉中心不定期地组织各类企业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民主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建立重大政策征询预告制度和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价格政策、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政务信息披露制度。
19、优化人才环境。民营企业充分享有用人自主权,可自主引进聘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属于高层次人才的,享受自治区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对在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户籍管理、职称及职业资格评定、子女人学等方面实行国家统一政策待遇。制定优惠政策,允许和支持党政机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辞职、提前退休,事业单位人员通过辞职、兼职等方式到民营企业工作。加快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服务中心,推进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市场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作用。各地可根据需要,为人桂创业的各类高中级人员安居创造条件。
20、优化市场环境。加大整治市场秩序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打击走私贩私、制假售假、偷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和欺行霸市等行为。严禁行业垄断,企业经营需要用电、用水、环保、消防、卫生、防雷设施等物资,一律由企业自行采购符合标准的设备,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安装。任何部门不得借审批、验收等名义,强迫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经销商品。
2l、优化法治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侵占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收益。不准无故检查和进行其他有碍于企业生产的活动;不准任何形式的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以及强制性订阅报刊等;不准吃、拿、卡、要;不准无故停电、断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民营经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损害各类企业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违纪行为。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各类企业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法治保护环境。
22、优化舆论环境。各级宣传媒体要加强对民营经济投资者及其从业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宣传报道,形成谁发展、谁光荣的社会舆论氛围。对人为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不良行为和落后管理方式进行舆论监督。
23、注意发挥工商业联合会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工商业联合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以及民营经济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党委、政府联系民营企业及其人士的桥梁、纽带和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作为民营经济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加快各类行业协会 (商会)的改革与发展,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扩大行业协会(商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逐步赋予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职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的规范化建设,建立高素质的协会管理队伍。
24、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及其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党委要加强民营企业的党建和发展党员工作,帮助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群众工作和维权活动。各级党委统战部门要认真做好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安排工作,引导他们努力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民营经济的优秀人物列入各级政府表彰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
25、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本决定的贯彻执行实行公开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