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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地税发〔 2007 〕 32 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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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 区局各派出机构 , 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政发 (2007)92 号 ) 转发给你们 , 并提出如下意见 ,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印发的《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 是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国发 (1997)7 号 ) 并经财政部同意后下发的 , 因此 , 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

二、新印发的《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并将计征依据改为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因此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尽快行动起来 , 认真做好过利建设基金征缴的宣传辅导工作。

三、对于按旧实施细则 1 至 10 月份已征收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 , 从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 , 转按新标准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即,12 月征缴入库时 , 按 11 月份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算征缴。对于 2007 年一直未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单位和个人 , 应在 12 月征缴入库时, 一并将 2007 年 1 月以后的水利建设基金补缴入库。

四、由于 2007 年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 工作量大。因此 , 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 切实做好这次水利建设基金征缴工作。区局将把此项工作纳入全年实绩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二 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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