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和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 注:国税发[2009]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
三、 此条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第四条废止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