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通知》规定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严格人工审核及信息比对,同时征、退税部门要加强征退税工作衔接,紧密配合,共同防范外贸企业将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既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又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即“一票两用”)行为的发生。
二、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已办理退税,但因无法按规定期限补齐有关单证或复核信息有误的,国税机关已按规定追回相应的已退税款、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的问题,《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这种情况下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比照《通知》中未办理过退税的进项发票进行处理。外贸企业应在退税款返纳入库的次日起30天内,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在《证明》的备注栏注明税款已返纳入库及税票号码。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缴款书及返纳税款入库的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后,开具《证明》。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政策宣传,督促外贸企业对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提醒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手续。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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