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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函[2008]29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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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9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切实解决有关问题,进一步加强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按《通知》要求按时完成对水产品加工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收购对象和水产品养殖户基本情况的备案和核查工作。自2008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企业的收购对象若没有经过备案核查的,其购进的水产品一律暂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待完成备案核查工作后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二、企业应主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提供水产品收购对象(养殖户)详细的备案资料,同时将备案资料提供给收购对象(养殖户),并督促收购对象(养殖户)向核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核查。

  三、关于商检部门出具的水产品备案证书作为备案资料问题。商检部门的出口水产品备案证书作为核查养殖情况的一个辅助资料,对若干个农户对应同一份商检备案证书的,可视为符合规定的备案证书。水产品养殖户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本地水产品养殖户基本情况进行核查时,应主要核查养殖户名称、养殖地点、面积、品种、年产量等养殖信息内容,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征管实际,将水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内销部分以及其他在当地规模较大的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参照纳入备案核查管理。

  五、各地在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传到省局FTP服务期进行沟通与交流(地址:省局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管理处/增值税组/行业管理/农产品行业管理/经验交流),省局将不定期召开分片区座谈会交流经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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