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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自建建筑物营业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藏国税函[2006]114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6-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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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喀则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自建行为营业税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日国税发[2006]106号)收悉,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现行税法规定,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这里所说的自建自用建筑物,是指自建建筑物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售,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生产生活需要,且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自用。为便于各地在税收征管中掌握,现规定自建自用建筑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建单位必须具备施工资质;

  (二)建筑物建成后自己使用(包括用于生产、生活、出租或投资等);

  (三)自建单位名称与建筑物取得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所载名称一致。

  二、对于建设单位出地,施工单位自行开发并使用若干年,若干年后,建设单位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产权的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此类行为实属建筑单位以免费租赁方式换取施工单位建筑劳务的性质,不属于自建行为,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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