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好《关于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58号),现就个人缴纳的“特殊党费”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这次个人缴纳的“特殊党费”全部用于支援5.12地震灾区,应视同公益性捐赠,可比照辽地发[2008]58号文件,“对我省个人通过政府机关、慈善机构和基金会等非盈利机构向地震灾区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凡个人缴纳的“特殊党费”,凭市一级组织部门或省委直属党(工)委以上党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及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时,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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