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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涉外考试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1995]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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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教财[1994]76号《关于请求给予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涉外考试收费免税批复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国税发[2009]29号 

     二、对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在中国境内举办TOEFL、GRE考试业务所取得的考试费收入征税问题

  (一)关于营业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其所取得的考试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对考试中心所收取的考试所得是否征收所得税,按国家统一税收规定执行。

  (三)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现行两金政策规定,考试中心从报名费中按协议扣留的报酬费用,应是两金征集的预算外资金科目。考虑到此项考试费收入情况特殊,可比照财政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90]财综字第163号)的规定精神,对此项收入给予免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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