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国税函[1995]425号
国家税务总局  1995-8-4
【打印】【关闭】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