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1994年对金融机构往来没有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已经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