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调整纳税人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现通知如下:
纳税人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原《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函[2000]345号)规定的标准停止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