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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函[2005]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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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调整纳税人劳动保护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现通知如下:

  纳税人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据实在税前扣除。原《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函[2000]345号)规定的标准停止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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