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的抚恤金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根据以上精神,我区国税系统2004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烈士8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20个月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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