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其他税收法规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6]1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6-4-3
【打印】【关闭】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的抚恤金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根据以上精神,我区国税系统2004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烈士8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20个月基本工资。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