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农业(银行、税务局,各旗县农业银行、税务局:
农村牧区信用社从1994年1月1日实施新的财务制度以来,运行情况良好。但是,由于这次财务制度改革迈的步子大、涉及面广,过渡时间紧,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完善之处,为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固定资产管理问题
(一)信用社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确帐管理卡及分类明细帐,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要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制度和日常保养制度,及时处理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保持固定资产的完妤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
(二)各级菅理部门要加强信用社固定资产购置的管理对信用社申请的购建固定资产报告要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合理需要”的原则,严格把好审批关。对购置运钞车、微机的审批权调整如下:凡购置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车辆,由盟市行审批,报分行备案;凡购置10万元以上的车辆由盟市行审核,报分行审批;购置微机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购置计划,经分行批准后,由盟市行在分行下达的计划购置。
二、关于成本管理问题
(一)劳动保险费的开支范围,重申和明确如下:
劳动保险费,包括: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0%提取的固定工退职退休基金,用于信用社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固定工退职退休基金由信用社提取后逐级上交盟市行统筹,旗县联社管理,上述比例不够开支的,经盟市行商同级税务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比例);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医药费及提取的福利费;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独生子女营养保踺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金按其工资总额的用17%计提,上缴旗县联社统一管理。
(二)修理费的列帐权限和摊销问题。信用社发生的单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修理等费用,应按购建固定资产的审批权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在规定的摊销期内自行掌握开支。
(三)关于从成本中列支危房翻建等费用增加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
从成本中列支危房翻建等费用增加固定资产,应按照购建固定资产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经审批后,按照购建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纳入帐内单独核算,按照修理费的有关规定予以摊销,即:信用社购建固定资产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存放农业银行款项”或“现金”利目: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同时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购置的不需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直接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存放农业银行款项”或“现金”等科目);按规定在有效的摊销期限内从成本中列支工程费用时,借记“营业费用”(预提费用的,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
对于1993年底结转遗留的递延资产(待摊费用),按规定从成本中列支费用时,仍按原规定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递延资产”科目,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尚未列帐,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四)关于工资管理问题
l、信用社职工的工资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工资的管理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分配原则,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工资政策。
2、信用社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要贯彻工效结合和按劳分配原则。在现行工资制度的基础上,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以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为原则,可实行效益工资制,新增效益工资(减亏分成),允许从成本中列支,有条件的信用社,经联社批准,可建立工资储备金制度,凡当年未用完的计税工资总额可结转下年使用。
(五)关于成本核算问题
信用社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应按季、年核算成木,做好按季、年计息工作和有关费用的计提工作。其中: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要按照《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核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按季计提。
三,要加强其他应收款项、其他应付款项、递延资产、应付工资、预提费用的管理。
1、其他应收、应付款项和递延资产是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临时过渡性资金。其他应收款项不准暂付基建款、购置固定资产款、集体福利和职工个人借款等。各种差错事故损失垫款,超过500元(含500元)的,于垫款次日报告旗县(市)联社。信用杜应经常检查清理,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不得长期挂帐。年终决算前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理,把这类资金压缩到最低限度。
2、递延资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列帐和摊销,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增加递延资产,不准随意延长摊销期,虚增盈余或虚减亏损,应摊销的递延资产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摊销完毕。
3、应付工资核算信用社应付职工的工资总额,要严格按照“应付工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规定核算。“营业费用”科目下的“工资”户只用于期末在成本中核算应摊悄工资时使用,不再设置明细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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