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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一函[1995]5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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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建筑安装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包地税一字[1995]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拆迁“拆一还一”问题。我们认为房屋开发公司将原街坊进行拆迁改造,房屋建成后,为搬迁户提供新的住房,不论其是否收费或收费多少,都构成了营业税纳税行为。应当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建筑单位的自建、安装行为征税问题。

  1、对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不论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收入,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收入,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2、对非独立核算的施工队伍,本单位提供建筑安装业务的,凡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均应征收营业税。不与本单位核算价款的,不征营业税。

  3、对临时雇用个另建安装技工及本厂工人,为本单位提供基建、设备安装及房屋的装饰、装修、修缮、劳务的,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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