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内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一)砂石、芒硝、麦饭石、叶腊石、珍珠岩、砖瓦粘土、页岩、硅藻土、浮石、白垩、工业用石榴石;(二)银铅矿、铜锡矿、银矿。
第三条 开采其他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缴纳资源税。
开采铁矿石、岩金矿、砂金矿、铅锌矿、铜矿、锡矿、钼矿、钨矿、石棉矿的单位和个人,《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 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内政发[1994]93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 金额单位:元 ┌──────────────────┬─────┬──────┐ │ 税 目 │ 税 额 │课税数量单位│ ├──────────────────┼─────┼──────┤ │一、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 │ │ 1. 砂石 │ 0. 50│ 立方米 │ │ 2. 芒硝 │ 2. 00│ 吨 │ │ 3. 麦饭石 │ 1. 00│ 吨 │ │ 4. 叶腊石 │ 3. 00│ 吨 │ │ 5. 珍珠岩 │ 0. 70│ 吨 │ │ 6. 砖瓦站土 │ 1. 00│ 立方米 │ │ 7. 页岩 │ 1. 00│ 吨 │ │ 8. 硅藻土 │ 2. 00│ 吨 │ │ 9. 浮石 │ 1. 00│ 立方米 │ │ 10. 白垩 │ 1. 00│ 吨 │ │ 11. 工业用石榴石 │ 2. 00│ 吨 │ ├──────────────────┼─────┼──────┤ │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 │ │ │ 1. 银铅矿 │ 1. 00│ 吨 │ │ 2. 铜锡矿 │ 1. 00│ 吨 │ │ 3. 银矿 │ 3. 00│ 吨 │ ├──────────────────┼─────┼──────┤ │三、矿山资源等级表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 │ │ │ 1. 铁矿石 │14. 00│ 吨 │ │ 2. 岩金矿 │ 1. 30│ 吨 │ │ 3. 砂金矿 │ 1. 20│ 吨 │ │ 4. 铅锌矿 │ 2. 00│ 吨 │ │ 5. 铜矿 │ 1. 00│ 吨 │ │ 6. 锡矿 │ 0. 60│ 吨 │ │ 7. 钼矿 │ 0. 40│ 吨 │ │ 8. 钨矿 │ 0. 40│ 吨 │ │ 9. 石棉矿 │ 1. 10│ 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