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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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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内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一)砂石、芒硝、麦饭石、叶腊石、珍珠岩、砖瓦粘土、页岩、硅藻土、浮石、白垩、工业用石榴石;(二)银铅矿、铜锡矿、银矿。

  第三条 开采其他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缴纳资源税。

  开采铁矿石、岩金矿、砂金矿、铅锌矿、铜矿、锡矿、钼矿、钨矿、石棉矿的单位和个人,《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 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内政发[1994]93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
                金额单位:元
┌──────────────────┬─────┬──────┐
│    税    目        │ 税 额 │课税数量单位│
├──────────────────┼─────┼──────┤
│一、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     │      │
│  1. 砂石            │ 0. 50│ 立方米  │
│  2. 芒硝            │ 2. 00│  吨   │
│  3. 麦饭石           │ 1. 00│  吨   │
│  4. 叶腊石           │ 3. 00│  吨   │
│  5. 珍珠岩           │ 0. 70│  吨   │
│  6. 砖瓦站土          │ 1. 00│ 立方米  │
│  7. 页岩            │ 1. 00│  吨   │
│  8. 硅藻土           │ 2. 00│  吨   │
│  9. 浮石            │ 1. 00│ 立方米  │
│  10. 白垩            │ 1. 00│  吨   │
│  11. 工业用石榴石        │ 2. 00│  吨   │
├──────────────────┼─────┼──────┤
│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     │      │
│  1. 银铅矿           │ 1. 00│  吨   │
│  2. 铜锡矿           │ 1. 00│  吨   │
│  3. 银矿            │ 3. 00│  吨   │
├──────────────────┼─────┼──────┤
│三、矿山资源等级表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     │      │
│  1. 铁矿石           │14. 00│  吨   │
│  2. 岩金矿           │ 1. 30│  吨   │
│  3. 砂金矿           │ 1. 20│  吨   │
│  4. 铅锌矿           │ 2. 00│  吨   │
│  5. 铜矿            │ 1. 00│  吨   │
│  6. 锡矿            │ 0. 60│  吨   │
│  7. 钼矿            │ 0. 40│  吨   │
│  8. 钨矿            │ 0. 40│  吨   │
│  9. 石棉矿           │ 1. 10│  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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