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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区建筑业成本利润率的通知
内地税函发[1996]21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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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区局对704户缴纳营业税企业的882个经营项目, 就其成本利润率进行测算。通过测算除建筑业外,其他行业的成本利润率差距悬殊,尤其是小型企业和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其成本利润率难以准确反映,因此,全区分行业分别确定一个成本利润率目前尚有一定困难。

  鉴于建筑业的工程成本较为稳定易于核实,经研究确定:全区建筑业的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其他行业需确定成本利润率的,请各地报送有关资料另定。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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