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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学校举办培训班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7]13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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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近据一些盟市反映,对目前学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在征免营业税界限上较难把握,要求区局予以进一步明确。为了严格执行税法。统一政策,根据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本文所称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二、学校举办的培训班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免征营业税:

  (一)培训班是由学校自己举办的;

  (二)授课内容与本校正常教学内容相同。

  (三)收入归学校所有。

  三、学校举办的培训班,国家明确规定征收营业税的,不在上述规定之内。

  四、其他单位及个人举办的培训班,一律按“文化体育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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