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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农用三轮车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征收车船使用税的批复
内地税发[2000]3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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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用三轮车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征收车船使用税的请示》(伊地税发[2000)186号)收悉。关于非农业生产经营用的农用三轮车可否比照三轮摩托车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柴油农用三轮车按机动车辆分类属于拖拉机的种类,因此,非农业生产经营用的农用三轮车不能比照三轮摩托车征收车船使用税,应按三轮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对三轮车征税要严格执行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政策,具体农用与非农用的划分标准,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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