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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费征管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0]1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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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地方教育附加费自1995年9月1日开征以来,经过各级地税机关的共同努力,截止今年7月末全区共征收11431万元,为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推动我区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由于现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规定缺乏强制性,同时有些事项尚不明确,给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使该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不能按时足额征收。为增强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刚性,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缴费期限和申报期限。商业广告和各类营业性酒吧、夜总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高级洗浴业、录像厅、电子游戏厅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缴费期限为一个月,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的缴费义务人必须在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地税局办理申报缴费,缴费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缴费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管理、延期缴纳、滞纳金、罚款等事项,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代扣代收代缴问题。负责地方教育附加费代扣代收代缴的城建、公安部门和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要认真履行代扣代收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地方教育附加费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并严格按《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的通知》规定的期限和办法,按时上缴主管地方税务局,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缴库规定及时解缴同级国库。

  四、关于机动车大小车辆的划分问题。根据公安部《机动车辆交通管理分类与代码》中的分类,总质量为4500Kg和4500Kg以上或车长为6米和6米以上或乘人20人和20人以上的车辆为大型车辆。总质量为4500Kg以下或车长6米以下或乘人20人以下的车辆为小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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