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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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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

一)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年两次)有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实行超额累进制计征。即年销售或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2‰计征,1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按1‰计征,1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0.5‰,10亿元以上的按万分之一收取。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二)经营规模小,不能按销售或营业收入计征的,每户每年缴纳50元。

(三)从事水产养殖的,按年销售收入的0.5%计征. (四)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缴纳:(一次性) 征用土地(含批租)的单位和个人,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用地许可证所确定的征用土地面积征收,每平方米2元。在划拨国有土地上(含批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确定的占用土地面积征收,旗县所在地每平方米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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