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从源泉上实施监控和管理,更好地配合地税系统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顺利实施,现就房地产业使用《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商在向购房者预收房屋款项时,要开具《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购房者在最终结算房款时,凭《内蒙古自治区 XX盟市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到所在地房地产交易场所房地产税收窗口办理纳税等手续,同时换取《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必须凭《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才能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上述三种发票均为机打发票,一式三联,手工填开无效,从2006年4月1日开始使用,原《内蒙古自治区XX盟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可延用到2006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三、以上三种发票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组织印制、管理。各地要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发放工作,同时对旧版发票要及时收回登记造册统一缴销,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附件: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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