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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证券服务机构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6]13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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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征收所得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上述企业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照章 征收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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