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榨油机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乌国税流字[1996]466号)
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鉴于榨油机不属于《增值税部分货物注释》列举的“农机”范围。因此不得比照“农机”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