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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税二[1994]40号
山东省税务局  199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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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地区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局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89号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一次取得数月财产租赁所得计税问题

  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财产租赁所得,可以将所得总额分解到所属月份,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离、退休人员所得征免税问题

  离退休人员的所得除税法规定免税的以外,其他所得均应按所属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集资利息、股息、红利征税问题

  企业将个人分得的集资利息、股息、红利直接转为集资本金、债券或股份的,应先行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的减征期限和权限问题

  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纳税有困难的,可给予减征照顾。减征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由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层报市、地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数额超过一万元的(含一万元)层报省税务局批准。按年征收的,按年报批。按次征收的,要分别不同应税所得项目,按次报批。

  六、个体工商户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扣除问题

  对帐证比较健全的个体工商户要实行查帐征收的方式。在计算其生产、经营应纳税所得时,其成本、费用和损失,可参照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相应予以扣除。其中,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的计税工资标准,由各市地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行业、同工种集体企业的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七、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问题

  个体工商户不能正确计算其生产、经营所得的、仍采取附征的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各市、地可参照省局确定的附征率确定本地区的具体附征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级距表》附后)。

  对交通运输业户仍采取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附征率代扣的办法。其附征率为,汽车货运收入附征3%;50(含50)马力以上拖拉机及汽车客运收入附征2%;50马力以下拖拉机按收入附征1%.

  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纳税地点和申报时间问题。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雇佣单位和派遗单位在同一市、地区的,可由市、地区税务机关确定其纳税地点;雇佣单位和派遗单位不在同一市、地区的,由省税务局确定其纳税地点。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应在次月七日内申报,汇算清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规定》第三条(二)中所称“有效合同或凭证”是经派遣 (介绍)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合同或凭证。

  九、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纳税地点问题

  对在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可由其提出申请,经省税务局批准后,固定在某一地申报纳税。

  十、《规定》第十六条所称“有效证明文件”是指经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所在地公证部门公证的文件。

  十一、《规定》第六条(二)中所称“有效、准确凭证”是指经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的凭证。

  十二、《规定》第二条(一)中所称“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是指在“八五”期间由中央财政专款拨付,发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的政府特殊津贴。(二)中所称“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费、冬季取暖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第一次粮价补贴(0.5-1.9元)等五项补贴、津贴。

  十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征管问题,已大部分有了明确规定,各市、地应立即开展新旧税制的衔接工作,按新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缴,保证税款的足额入库。同时健全制度,加强征管,堵塞税款的“跑、冒、滴、漏”。

  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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