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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8]117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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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做好有关税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耕地占用税的计税标准

  从2008年1月1日起办理耕地占用手续的,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按《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对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通知》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对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暂按《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耕地占用税由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的征收方式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时,使用《综合纳税申报表》。

  (三)税务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组织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正确执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各单位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了解过去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情况,学习耕地占用税的征管经验;要主动与当地国土部门进行联系,加强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认真落实耕地占用税的源泉控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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