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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铜业开采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7]60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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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96号)称:“关于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开采、冶炼、加工、销售的铜产品,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的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的范围,以及是否可以享受税法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问题,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意见,确认铜不属于稀有金属和贵重金属的范围。

  因此,我局意见:从事铜业开采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作为生产性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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