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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出字[1998]5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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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称:“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国有生产企业,其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的税务处理问题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8号)办理”。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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