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林业企业自产原木连续加工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呼国税流字[1998]1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依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的买价(即按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和10%的扣除率计算的。你盟林业企业接收二级核算单位移送的原木时,取得按原木市场零售价格计征农林特产税的普通发票,而企业实际按生产成本入帐,如依发票抵扣税款将造成多抵进项的问题。鉴于上述情况,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税法规定,确认原木进项税额的抵扣原则上应以企业实际支付的买价为准,但因林业企业特殊,应以实际入帐的生产成本为依据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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