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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的通知
呼市国税流字[1999]56号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19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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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县国税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关于一般纳税人的清理整顿及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操作办法的通知》(呼市国税流字(1994)18号)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呼市国税流字(19988)第32号)文件精神,针对目前我市一般纳税人认定存在的问题,市局决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在年度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在次月底之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应税销售额在年度内未达到认定标准,但在年末超过认定标准的,可在次年的l月底之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税销售额已经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申请办理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预计年销售额能够达到规定量化标准,且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的,可申请办理临时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一般纳税人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l.企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申请;

  2.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4.开户行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验资报告或注册资金证明及复印件;

  6.经营场地、场所证明及复印件;

  7.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8.企业财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及会计人员资格证明;

  9.国有、集体企业需提供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10.私营、有限责任、股份制企业及外地驻呼单位需提供有关单位的担保协议,担保方必须是呼市本地的一般纳税人企业,而且其注册资金要大于或等于被担保方,同时还需提供担保方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11.有关合同、章 程、协议书及复印件。

  〈二〉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及独立的财务办公室,财务办公室要具备发票安全的保证措施,如安全门、防盗门、保险柜等。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具备上述条 件后,可向所属征收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初审表》(由各局自行设计印制)。

  〈二〉各局接到企业申请表后,由综合业务科在一周内受理并完成初审,要求双人上岗。

  〈三〉经各征收局初审合格的企业,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认定表由初审人员签注意见,经分管局长签字后加盖分局公章 。各征收局于每月周一或周三上午派专人将认定表送到市局,其余时间不再接收认定表。

  〈四〉市局自接到认定表之日起三十日内集中进行复审,并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后做出复审结论。市局在一周内对复审结论以便函形式连同认定表一起下发各局,由各局派专人取回。

  〈五〉各征收局接到返回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在——周内通知企业取表并到市局办理有关手续。对复审合格的企业要纳入一般纳税人日常管理,复审不合格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

  〈六〉凡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其提供的资料由征收局分户归档保管,市局将对资料归档情况进行抽查。

  四、本通知从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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