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石油行业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1999]2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9-6-3
【打印】【关闭】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

  近接一些地区有关烟草、石油行业的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因烟草行业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所以,如果烟草行业编外人员工资,纳入工效挂钩工资方案,准予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纳税调整。

  二、各盟市石油分公司上缴给内蒙古自治区石油总公司的成品油管理费(20元/吨)、油品中转费(45元/吨)属价内收费,内蒙古自治区石油总公司已进企业当期损益,所以准许各盟市石油分公司1998年度在税前据实扣除。

  依据上述原则,各旗县石油支公司上缴给盟市石油分公司的成品油管理费(10元/吨)、油品中转费(45元/吨),准许在1998年度税前据实扣除。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