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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
呼市国税流字[1999]117号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199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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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县区国税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国税流字[1999]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并针对各征收局提出的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所有一般纳税人必须在申报当期报送有关备查资料和会计报表。

  二、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除了报送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需报送下列资料,并由计征科归档保存:

   1、符合抵扣条 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2、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复印件;

   3、符合抵扣条 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运输发票和其它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5、商业企业报送购进货物的付款凭证的复印件;工业企业报送购进货物的入库凭证的复印件。

  以上资料与纳税申报的备查资料的装订法一致,每25份装订一册并使用《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在本市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每月也必须填报《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四、税务机关要在企业报送的符合抵扣条 件的发票或其它扣税凭证上加盖“已抵扣”章 ;在企业报送的已使用的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的封面上加盖“已稽核”章 。

  五、以上规定从企业申报所属期为7月份开始执行。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向纳税人收费,各征收局要严格控制纳税申报表的用量,杜绝浪费;否则,用量不够由各征收局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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