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国税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国税流字[1999]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并针对各征收局提出的问题特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所有一般纳税人必须在申报当期报送有关备查资料和会计报表。
二、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除了报送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需报送下列资料,并由计征科归档保存:
1、符合抵扣条 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
2、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复印件;
3、符合抵扣条 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运输发票和其它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5、商业企业报送购进货物的付款凭证的复印件;工业企业报送购进货物的入库凭证的复印件。
以上资料与纳税申报的备查资料的装订法一致,每25份装订一册并使用《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在本市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每月也必须填报《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四、税务机关要在企业报送的符合抵扣条 件的发票或其它扣税凭证上加盖“已抵扣”章 ;在企业报送的已使用的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的封面上加盖“已稽核”章 。
五、以上规定从企业申报所属期为7月份开始执行。
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1999年10月1日起停止向纳税人收费,各征收局要严格控制纳税申报表的用量,杜绝浪费;否则,用量不够由各征收局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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