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业务问题的请示》(锡国税综字[1999]30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属于政企合一单位,它既是烟草行政执法部门,又是卷烟经销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的规定,对烟草专卖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强行收购的卷烟,交由烟草公司纳入正常渠道销售的,应对烟草公司照章 征税。对烟草专卖局取得的罚款收入,如数上交财政的,不予征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