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自治区国税局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为便于各地操作,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2001年8月1日前,区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规定审批的骨粉、油饼两类免税饲料产品,其免税期限执行到2001年7月31日,从8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对企业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亦必须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
二、对豆粕饲料产品的征、退税问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第三、第四条 规定执行。
其它粕类产品的征、免税期限,区局去年虽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9]93号)的规定批复过部分免税企业,但随后又接总局的通知停止了该项政策的执行。现为了与上述文件的衔接,从2001年8月1日起区局恢复对其它粕类产品的免税审批,但饲料产品检验报告必须重新办理。
三、为了提高审批效率,区局对上报资料作如下调整:(一)今后盟市将不在附报饲料产品的免税检验报告(由饲料监测所直接报送区局);(二)各盟市国税局需上报的资料仅限于:盟市国税局的免税申请(原件一份)、企业免税申请(原件一份)、饲料产品(商品)认定审批表(原件一份)。
有关饲料生产企业免税饲料的检验、上报审批程序,仍按区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内国税流字[2000]54号)执行。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饲料产品的免税管理,及时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今后,区局将对上报免税饲料手续不及时、资料和项目填写不全的地区,除不予批复外,还要按照目标管理办法进行严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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