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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2001]9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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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连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二国税发[2001]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进口环节增值税双倍抵扣政策问题
  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我区对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小额贸易旗(县)的小额贸易企业进口货物取得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实行了双倍抵扣的税收政策。此项优惠政策的执行,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区尤其是边境小额贸易旗(县)的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从1997年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货贸易进口环节减征的增值税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550号)规定,该项政策已停止执行。为此,对你局请示的问题,自治区国税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时已作过明确,即不论是易货还是现货贸易,对企业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凭证,应按完税凭证所注明的增值税额据实抵扣,不允许双倍抵扣,税务部门也不得以海关完税价格估价偏高为由而调整进项税额。此前各地未按上述通知执行的,应坚决予以纠正。

  二、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条件和时限问题

  对外贸企业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其抵扣条件和时限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考虑到海关代征的增值税确已入库,不存在虚开完税凭证问题;且外贸进口的货款结算方式与内贸业务也有较大差异。因此,对外贸企业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在抵扣环节只要企业取得了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原件,经审核无误后,即可据实抵扣增值税,不要求企业提供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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