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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国税流[2004]3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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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管理制度,加强增值税征管并与金税工程制度相衔接,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提高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年审范围

  凡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全部纳入年审范围。全部审验有困难的,年审面最低不得少于80%.年审的重点为:从事工业生产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从事商业经营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暂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二、年审时间

  年审从每年的1月起至5月底结束。盟市国税局自年审前一个月发布《年审通告》,明确年审的范围、内容、时间以及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年审资料等具体事宜。

  三、年审内容

  (一)基本情况审验。包括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经营地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联系电话等是否发生变化并及时办理了变更手续。

  (二)纳税情况审验。上一年度增值税应税收入实现情况、应纳税额计算及缴纳情况。

  (三)财务状况审验。包括财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专用发票领购、开具、保管情况。

  (四)金税工程审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管理、使用,人员培训情况,认证、报税、纳税申报情况。

  四、年审资料

  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并附下列资料供税务机关审验: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四)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运行情况技术检测报告》;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税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30日内,逐级进行审验,并由县级以上国税机关作出年审结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的表式由区局统一制定。

  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上述年审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告知仍不予提供,影响年审工作进度并有违反税收征管法行为的企业,暂停供给增值税专用发要。

  五、年审结果

  (一)对年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的;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个条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的;

  5.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凡经年审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并收缴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

  (二)对经年审符合一般纳税人要求的,按照以下方式确认其资格。

  1.属临时一般纳税人的,在办理转正手续的同时,收缴旧资格证书,重新颁发新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并加盖年审专用章。

  2.属正式一般纳税人企业,只加盖年审专用章。

  年审专用章应加盖在资格证书“年审记录”中的“年审机关”至“年审日期”之间(压盖“年审机关”与“年审日期”)。

  年审专用章由各地国税局按照区局规定的规格、式样自行刻制。

  六、年审工作结束后,各级国税机关应认真总结年审工作的经验、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盟市国税局应于6月底前将年审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区局,并附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

  本办法自2004年一般纳税人年审期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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