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部分地区陆续提出一些具体管理问题,为在过渡期间更好的贯彻有关税收政策,切实加强管理,现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后,未办理车辆登记前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副本遗失的,需将遗失情况以书面形式(含有关证明)报自治区国税局核实备案,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后按换(补)程序只补发副本。
二、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和车辆登记后,因交管部门注销车辆登记并收回车辆牌照的,携有关证明经当地车购办确认后报自治区国税局核实备案,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第4项中涉及的车辆,凭有效凭证和证明报自治区国税局核实,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后办理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申报的车辆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时,对该车的出厂价格无法确定的,由当地车购办向自治区国税局车购办报告,待自治区国税局车购办明确后,用网络传送各地车购办,各地依照《通知》规定确认计税价格,据以征税。
五、国家税务总局自2001年以来下发的“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文件视同免税图册,各地车购办按文件所列车辆类型办理免税(整理文件经网络传各地车购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