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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劳社发[1999]283号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物价局  199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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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省直、中央在湘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指导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 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必须考虑保证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组织制定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应调整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经省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认定的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切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殊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经省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的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四、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规定相应的审批办法。

  五、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六、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执行或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工作中,要充分征求财政、物价、卫生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工作。

  附件: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土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加台手术、电话预约看病、家庭医疗保健服务、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割六指、单眼皮改双眼皮、斜视矫正术、厚唇变薄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白发所发生的医疗费、脱痣、穿耳、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不整矫治、色斑牙治疗、假发的费用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费以及出国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药品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眼药、预防接种、疾病普查、疾病跟踪随访费等)。

  5.名种医疗鉴定、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费等)。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现有的和新开展的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残废车、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弹性绷带、畸形鞋垫、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拐杖、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近视眼矫形术。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2.各项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证项目。

  3.住院期间加收的一切保险费(包括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移植手术的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费用,属检查项目的自付30%、属治疗项目的自付2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射频治疗、电视腹腔镜手术项目自付20%。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血管支架等),统筹基金按国产价格的80%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1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

  2.肾脏、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自付20%。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自付20%。

  (三)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适应调整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的自付比例,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范围和幅度。

  附件: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的暂行办法

  为指导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要与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相适应,要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需求,要有利于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管理。

  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二)取暖费、空调费(抢救室、手术室除外)、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四)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五)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五、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参照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1997年《湖南省医疗收费标准》(增设与调整部分)规定执行。但医院级别(甲、乙、丙)床位费差价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三级医院:单人间:20元/日;双人间:10元/日;三人间:8元/日;四人间7元/日;五人以上间(含五人间):6元/日。

  二级医院:单人间:15元/日;双人间:8元/日;三人间:7元/日;四人间:6元/日;五人以上问(含五人间):5元/日。

  一级医院:单人间:12元/日;双人间:6元/日;三人间:5元/日;四人间:4元/日;五人以上间(含五人间):3元/日。

  1997年调整床位费后,新建、改建住院楼的床位费经物价部门核定了收费标准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统筹地区的具体支付标准。

  六、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七、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病房每床单元设施标准提供基本服务(如:床、床垫、被褥、床单、枕头、枕套、床头柜、暖水瓶、面盆、痰盂或痰杯、床头信号灯、一次性用品除外)。

  八、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和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按规定确定支付标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执行或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收费及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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