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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瓦房店市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职)费实行财政统一发放的通知
瓦政发[2003]33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0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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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各办局、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的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的指示精神,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市政府决定,对市直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职)费实行财政统一发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资统一发放的范围

  统一发放工资的范围为,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及有关人民团体,财政供应经费的编制限额内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职)人员(不包括所属事业单位)。

  财政全额补助经费的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时间和办法另行制定。

  二、工资统一发放的原则

  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确保工资和离退休(职)费按时足额发放。市编委负责核准编制,市人事局负责核定人员和工资,市财政局负责核拨经费,银行负责代发工资。

  三、工资统一发放的内容

  (一)在职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的内容

  1、基本工资

  公务员的基本工资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警衔津贴;工人的基本工资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奖金。

  2、津贴、补贴

  津贴和补贴的发放按照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包括:综合补贴、职务补贴、书报费、电话费、住房补贴、女职工卫生费、家属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特殊津贴(详见附件)。特殊岗位津贴按照瓦房店市委、市政府和市人事局、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其他行业和部门自行制定的津贴、补贴一律无效。对一人顶多个特殊岗位的,不准兼得津贴,只能享受最高一项。

  (二)离退休(职)费统一发放的内容

  离退休(职)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职)费、津贴、补贴标准及市政府出台的津贴、补贴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三)代扣款项的内容

  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的必须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具体项目、扣缴办法另行通知。单位原代扣房租等费用,工资统一发放后不再代扣,全部由职工个人自行交纳。

  四、数据资料的填报审核

  工资统一发放的数据资料各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经市编委、人事局初审后,市财政局集中编制工资统一发放软盘。市编委、人事局要在11月20日前对工资统一发放单位的编制、人员和工资逐户、逐人审核完毕,市财政局据此调整工资。

  五、管理制度

  (一)工资基金管理

  工资基金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调控和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瓦人发[1996]32号)和《转发辽宁省人事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瓦人发[2002]24号)精神执行。统发工资单位应在每年换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时,持经审批的工资明细表到市人事局办理工资总额计划审批手续,市人事局按有关规定下达当年工资计划并根据实际适时进行调整。

  (二)预决算管理

  单位预算主要由工资预算和公用经费预算两部分组成。市财政局年初将单位预算下达给各单位。工资经费由市财政局按月拨付到代发工资银行,公用经费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各单位。对单位原有超编的正式职工的工资资金由单位负担,市财政局从单位的公用经费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中扣回。新增超编人员一律不得纳入工资统一发放的范围。

  (三)工资、人员变动

  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贴、病假、事假等变化情况,要在当月20日前汇总,由单位领导签字后附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报市财政局审核,作为下月工资变动的依据,据此调整下月工资发放清册。

  六、发放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编制、人员和工资情况,按要求如实提供单位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及代扣款项等数据资料。经市编委、人事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单位上报的数据资料,按预算科目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

  (三)市财政局确定代发工资银行,并按工资发放清单将款项拨付到代发银行。

  (四)代发银行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和提供的人员名单,设立个人工资账户,在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工资款项后,于次日将实发工资汇入个人工资账户,并将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划入财政局指定的账户,同时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和每个职工的工资卡(统发的第一个月出具工资卡)。

  (五)各单位根据代发银行出具的工资明细表,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登记入账,并将各职工的工资卡发放到每个职工手中。

  附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补贴合并归类处理的意见。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补贴合并归类处理的意见

  为了方便工资基金管理和基层单位工资发放,根据大连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补贴作合并归类处理的通知》(大人发[2000]51号)精神,经研究,对市直单位的工资性补贴作适当归类。

  一、在职人员

  将现行各项工资性补贴划归9类:即综合补贴、职务补贴、书报费、电话费、住房补贴、女职工卫生费、家属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特殊津贴。其中:综合补贴包括:肉价补贴(职工本人)、水补、粮补、燃料补贴、电价补贴(职工本人)、综合性物价补贴、洗理费、交通费、生活补贴、奖金、市内交通包干费和误餐补贴。职务补贴、书报费、电话费、住房补贴、女职工卫生费、家属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特殊津贴,由于工作人员情况不同,执行标准不同,不便合并,仍单独设立。

  二、离退休(职)人员

  将现行各项工资性补贴划归11类:即综合补贴、职务补贴、书报费、交通费、住房补贴、电话费、护理费;高龄补贴、家属补贴、生活补贴和特殊津贴。其中:综合补贴包括:肉价补贴(职工本人)、水补、粮补、燃料补贴、电价补贴(职工本人)、综合性物价补贴和洗理费。职务补贴、书报费、交通费、住房补贴、电话费、护理费、高龄补贴、家属补贴、生活补贴和特殊补贴,由于离退休(职)人员情况不同,执行标准不同,不便合并,仍单独设立。

  上述工资性补贴归并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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