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地方经济法规 - 正文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授权有关组织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深民[2008]27号
深圳市民政局  2008-2-15
【打印】【关闭】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双重管理体制,使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授权下列组织作为我市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一、共青团深圳市委;

  二、市妇女联合会;

  三、市科学技术协会;

  四、市残疾人联合会;

  五、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