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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常见二手房交易政策解答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8-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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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人出售住房(卖方)应缴哪些税?

    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2、我市普通住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市政府规定,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的住房为普通住房。

  3、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怎样确定?

   答、购买住房的时间自个人购买住房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时间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算起。

  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4、个人出售住房税款如何计算?

  营业税政策:

   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的普通住宅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政策: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青地税发[2005]105号规定: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能够提供房产原值(原购买房屋发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交易价格收入-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X20%.

  个人转让住房原值难以确定、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并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方式采用定率征收。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转让住房的计税收入额×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的确定:

  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首次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其他核定征收率2%.对个人转让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政策:

  对本人拥有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拥有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的,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政策:

  二手房交易由交易双方按“产权转移”交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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