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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函[2004]66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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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难减免的审批权限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凡每户企业年减免税额超过十万元的,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总局通知中第三点是指原由总局审批的十万元以上下放省级税局后不得再下放)。

  二、 废止 粤地税发[2009]19号 

     三、困难减免审批时限各级地税部门需上报省局审批的项目,必须于每年9月底前将申请资料上报省局。对提出申请的企业,除提供必须的资料外,还应附送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四、本规定从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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