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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8]2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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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容地价是指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或建成后实测建筑面积超出缴交地价建筑面积,经批准补办增容手续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或配套费。

  第三条 思明区、湖里区辖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计收。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内用地项目涉及增容地价,由市国土房产局驻区分局负责计收,并按照土地出让收入市区财政分成体制分别缴入市、区金库。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项目增容地价的评估、计算,以市国土房产局办事窗口正式受理用地单位办理增容手续申请(相关规划审批文件或竣工实测资料应合法、有效、齐全)的日期作为估价基准日。

  第四条 建设用地增容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的确认

  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有效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划批准文件等)为准。

  2、在项目竣工后申请房产测绘审核时发现增容的,地上建筑面积以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实测建筑面积确认通知书为准。

  (二)缴费建筑面积的确认

  缴费建筑面积根据建设用地批文、土地出让(有偿使用)合同、土地收费凭证、缴款凭证等相关文件资料进行认定。

  (三)增容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

  增容建筑面积=增容后地上建筑面积-缴费建筑面积

  第五条 划拨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增容地价计收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划拨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增容的,按估价基准日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计收增容地价。具体计算公式为:

  增容地价=增容建筑面积×配套费

  (二)符合省、市政府文件减免范围的,按规定予以减免。

  第六条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计收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规划批准增容的项目

  1、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一律停止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增容审批,但以下情形除外:

  (1)情形一:因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无法实施的;

  (2)情形二:因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客观上无法实施的;

  2、符合以上情形确需变更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审批:

  (1)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国土房产局研究并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原则同意后,商建设单位修改宗地的容积率。变更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调整后,根据调整后的规划出具设计条件,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依法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举行听证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建设单位按新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项目总平面和建筑设计方案的设计修改或调整工作,并将修改或调整后的图件报规划局审查;

  (3)市规划局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项目总平面图和建设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批复》;

  (4)建设单位凭规规划局出具的《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批复》,按新的土地使用条件到市国土房产局申请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

  (5)市国土房产局核定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数额后,会同市规划局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办理缴费及补充合同手续。

  (6)建设单位凭市国土房产局出具的缴款证明及补充合同到规划局办理相关规划建设许可手续。

  3、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规划局批准增容的项目,增容地价按以下规则计收:

  (1)属于上述情形一、情形二批准增容的项目,增容地价按相同地段新容积率条件下的地价与原容积率条件下的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为简化手续,对土地出让不满两年(含两年)的,增容建筑面积可以按原楼面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

  (2)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规划批准增容的项目,住宅用途增容地价按市场评估价的120%计收,商业、办公、酒店用途增容地价按市场评估价计收。

  (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发现增容(实测增容)的项目

  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发现增容(实测增容)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理:

  1、凡在2007年3月1日前(含当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且按图施工的项目,经实测建筑面积增容面积小于等于3%的,由市国土房产局直接受理,增容地价按以下规则计收:

  (1)协议出让用地按市场评估价计收增容地价;

  (2)招拍挂出让用地,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增容地价计收条款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增容地价计收条款的,按市场评估价估算,当市场评估价低于原合同楼面地价的,按原合同楼面地价征收;当市场评估价高于原合同楼面地价的,按市场评估价征收。

  2、凡在2007年3月1日前(含当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经实测建筑面积增容面积大于3%的,由市规划局依法处理并同意补办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增容地价按以下规则计收:

  协议出让用地、招拍挂出让用地均按市场评估价的120%估价,当市场评估价的120%估价低于原合同楼面地价的3倍时,按原合同楼面地价的3倍计收;当市场评估价的120%估价高于原合同楼面地价的3倍时,按市场评估价的120%计收。

  3、凡在2007年3月1日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通过招牌挂取得的经营性商品房项目(住宅、办公、旅馆、商业)均不得增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实施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内容执行。

  第七条 属于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发现增容的,增容建筑面积在规划批准地上建筑面积3%以下(含3%)的,免于规划处罚,由市国土房产所属分局直接受理办理增容手续;增容建筑面积在规划批准地上建筑面积3%以上的,须经执法部门、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八条 私房项目增容地价计收规则

  已办理出让手续的私房和私房改扩建项目发生增容的,按相同地段新容积率条件下的地价与原容积率条件下的土地市场评估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

  为简化手续,对增容建筑面积在原建筑面积3%(含3%)以下或增容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项目,按估价基准日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增容地价。

  增容建筑面积在原建筑面积3%以上且增容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计收增容地价。

  第九条 工业用地经批准增容的,免收增容地价。

  第十条 限制性出让用地项目增容地价计收按以下规则执行:

  (一)属于办公、住宅、旅馆、商业用地发生增容的,按估价基准日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基准地价修正值计收增容地价,仍保留限制性用地性质。

  (二)安置房按原合同地价标准计收增容地价,保留安置房用地性质。

  第十一条 增容地价缴纳期限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违约条款执行。

  (二)合同未约定的,增容地价应在缴款通知书签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逾期未缴的,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计收滞纳金。

  (三)属划拨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增容地价应在缴款通知书签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缴清,逾期未缴的,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计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属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竣工验收前)规划批准增容的项目,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市场评估价;属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实测增容的项目,估价基准日未销售的剩余房源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增容建筑面积的,根据该项目分用途的平均售价采用剩余法确定市场评估价;属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实测增容的项目,估价基准日未销售的剩余房源建筑面积超过增容建筑面积的项目,以该项目分用途的平均售价与近期周边类似项目分用途的平均售价进行比较,按价高者作为该项目的平均售价,采用剩余法确定市场评估价。

  特殊情况无法按本办法计收增容地价的,由市国土房产局重大事项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确定,必要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增容地价由市国土房产局根据本办法负责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市政府、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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