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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8]6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08-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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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新修订的《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努力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海峡西岸创新型省会中心城市的决定》(榕政综[2007]35号文)和《福州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原《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05]131号文)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奖励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专利申请的资助和奖励、专利奖产品的奖励及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与战略研究以及表彰与奖励先进等。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专利行政执法交流与合作、会展知识产权保护;

  2、专利行政执法条件建设;

  3、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包括专利纠纷专家咨询机制建设,行业协会或知识产权学术团体等社团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研讨交流和维权等的费用。

  第五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包括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周”、“科技三下乡”、“科普宣传周”及各种会展知识产权宣传咨询等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主题的专项宣传活动;

  2、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包括举办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专题培训、研讨会、论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对外学术交流等。

  第六条 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和专利预警机制建设、重点产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与实施等。

  第二章 知识产权示范(试点)的认定和奖励

  第七条 专项资金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2万元和8万元,国家、省、市级示范(试点)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第八条 开展知识产权示范工作。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年集中申报、评审一次。申报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代表我市不同产业、不同体制特点的大中小型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定的成功,已开展本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工作,企业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2、设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由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统筹主管并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3、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拥有经济效益较为显著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技术,以及与本企业规模相适应的授权专利;

  4、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制度化,管理人员及研发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率较高,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及事件发生;

  5、建立专利检索制度,有专人负责知识产权情报分析工作,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各类信息,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九条 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发布《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指南》,申报企业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供以下材料并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1、《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

  4、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介绍及相应证明;

  5、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含各种专利、著作权、驰(著)名商标及其他有关奖项证明材料);

  6、其他与上述申报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组织现场核查并提出拟批准名单,报市科技局审批后将名单在福州市科技网和福州市知识产权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一条 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示范期限为三年,次年复审一次。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示范企业称号。被认定为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予以授牌,奖励5万元,复审合格再奖励3万元。经认定的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对我市辖区内的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对获得授权的专利进行奖励,资助和奖励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专利申请的资助。按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范围予以资助或配套;

  2、专利授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人为企业的每件奖励1万元,申请人为个人或事业单位的每件奖励0.5万元;对获得外国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对获得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专利局授权的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 申报以上资助和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并提供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1、《专利申请资助(奖励)申请表》;

  2、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明;

  3、专利申请资助申报材料按省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要求提供;

  4、申请专利授权奖励的,须提交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和奖励常年受理,资助和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局预先拨付,市知识产权局每季度集中审批和发放。

  第四章 专利奖的设立与奖励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对我市获得国家、省和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获得全国发明展览会金奖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对项目实施地在福州,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和5万元;

  2、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

  3、对在全国发明展览会上获得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4、对省专利奖项目和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5、以上奖励不重复,执行最高额度,专利权人认定按《专利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设立福州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专利金奖和优秀奖两档,评审条件如下:

  1、金奖:在我市辖区内实施的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对本地区、本领域技术进步具有重大贡献,其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和设计人纠纷、侵权纠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等。

  2、优秀奖:在我市辖区内实施的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专利,对本地区、本领域技术进步具有较大贡献,其实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和设计人纠纷、侵权纠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等。

  第十七条 由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福州市专利奖申报指南》,申报福州市专利奖,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1、《福州市专利奖申报表》;

  2、专利证书及审定公告说明书、专利法律状态证明复印件;

  3、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4、实施单位合法使用该专利权证明;

  5、专利实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

  6、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条 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组织现场核查,经研究后提出拟奖励名单,报市科技局审批后将名单在福州市科技网和福州市知识产权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给予颁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或奖励的费用全数退回,市知识产权局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或奖励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专项资金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审计等管理性支出,据实列支,每年不超过1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05]131号文)同时停止施行,符合原办法规定的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办结,逾期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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