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2007年10月9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28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58项,其中涉及地税部门的有8项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即“纳税人因困难减免车船使用税审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根据上述决定,省局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下列文件部分废止
(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地税政二[2000]21号)第六点废止;
(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4]178号)附件《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第2项“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第3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和第4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薄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等行政许可项目及其相关内容废止。
(三)《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6]307号印发)第七条废止。
二、加强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对上述有关项目取消行政审批后的具体管理问题,税务总局及省局将陆续另文明确。在此之前,各级地税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结合征管实际,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二)普通发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管理问题,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26号)执行。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有关职能处室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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