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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六政秘[2008]20号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20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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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促进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六安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财税法[2008]5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调整如下:

  一、六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

  (一)六安市区: 分为三个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为,一等:8元/㎡.年,二等:6元/㎡.年,三等:4元/㎡.年;

  (二)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分为二个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为,一等:4元/㎡.年,二等:2.5元/㎡.年;

  (三)金安、裕安所辖建制镇:分为二个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为,一等:3元/㎡.年,二等:2元/㎡.年;

  (四)工矿区:分为二个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为,一等:3元/㎡.年,二等:2元/㎡.年。

  二、六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

  (一)六安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

  1、一等土地: 华山路——长安路——万佛路——解放南路——佛子岭路——磨子潭路——紫竹林路——淠河——新安大桥——华山路闭合区;皖西大道两侧(西起长安路,东至杭淠干渠)。

  2、二等土地:淠河——金寨路——佛子岭路——磨子潭路——紫竹林路——淠河闭合区;备战桥——长安路—— 万佛路——解放南路——佛子岭路——磨子潭路——六叶路——梅山南路——佛子岭路——安丰路向西北至备战桥闭合区;月亮岛(桃花坞)、火车站、汽车南站、中央储备粮六安直属库、皋城东路两侧(西起长安路,东至杭淠干渠)、经三路两侧(南起312国道,北至杭淠干渠)。

  3、三等土地:六安市市区范围内除上述一、二等之外的其它所有土地(含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十铺工业园区)。

  (二)金安、裕安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

  1、一等:城南镇、苏埠镇、分路口镇、新安镇、独山镇、三十铺镇、毛坦厂镇、孙岗镇、张店镇、木厂镇;

  2、二等:除一等以外的其他建制镇。

  (三)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

  1、一等土地:宁西铁路以北,史河以东, 312国道新路以南,东外环路以西的闭合区;

  2、二等土地:叶集镇区及叶集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除上述一等土地以外的所有土地。

  (四)裕安城南工业项目区(含安徽华电六安发电有限公司)适用工矿区一等土地税额标准。

  三、上述所称六安市仅指金安区、裕安区、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的行政区域。

  四、上述所称六安市市区是指六安市城市建成区,包括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十铺工业园区全境。

  五、上述所称道路两侧范围是指道路红线宽度外各延伸200米。

  六、六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由六安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六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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