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中央经济法规 - 环璄保护 - 正文
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48号
环境保护部  2008-4-28
【打印】【关闭】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内环办[2008]13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国实行按总量多因子计征的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排污者应当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应当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规定:“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排序,最多不超过3项”。

  按照上述规定,对每一排放口计征排污费时,若同一排放口排放多种污染物,应将各污染物的排放量分别折算成污染当量数,再将污染当量数最大的前3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累加计算应征排污费。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